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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2

证券代码:301049 证券简称: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9),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9:15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9月12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 会议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超越循环经济产业园。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志江先生

7.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02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8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5.116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5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4.872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1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441%。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3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2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44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2,14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76%;反对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24%;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

其中,中小股东赞成2,14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76%;反对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24%;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洪苗、金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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