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4-5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案件的金额:285,408,397.2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公司应向长虹网络支付补偿金45,367,210.50元,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公司已于2022年度和2024年半年度对合同纠纷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5,367,210.50元,与经法院调解确认的公司应支付长虹网络补偿金额一致,本次调解结案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3)川07民初56号]等相关材料。现将本次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17日和2024年3月22日收到四川省绵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虹网络”)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07民初56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失效物资价值、返工返修费用、品牌损失等各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赔偿金额285,408,397.2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公司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18日和2024年3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8)和《关于收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
二、诉讼进展情况及《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3)川07民初56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公司就本次产品质量争议向长虹网络支付补偿金45,367,210.50元,扣除截止2024年6月5日长虹网络应付公司采购货款8,599,287.62元后,公司应支付长虹网络补偿金净额36,767,922.88元。此款由公司在2024年11月10日前支付至长虹网络指定的银行帐户。
2.本协议生效且补偿金付清后,案涉合同、咨询报告及本次产品质量争议的所有事项全部解决。
3.本案诉讼费734,421.00元,由长虹网络和公司双方各承担367,210.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与长虹网络的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公司应向长虹网络支付补偿金45,367,210.50元。案件受理费1,468,842.00元,减半收取734,421.00元,由长虹网络负担367,210.50元,公司承担367,210.50元。《民事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并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
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等合同文书和长虹网络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公司已于2022年度和2024年半年度对上述合同纠纷事项分别计提预计负债26,829,800.00元、18,537,410.50元,累计已计提预计负债45,367,210.50元,与经法院确认的公司应支付长虹网络补偿金额一致,本次调解结案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