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草香料 证券代码:920016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Anhui Chinaherb Flavors & Fragrances Co.,Ltd.
(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7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或潜在权益纠纷。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6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6、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7、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本承诺出具后,如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9、本人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公司股东亿达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非法定限售股东关于自愿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非法定限售股东蚌埠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蚌埠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铜陵高投毅达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和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的政策和承诺如下:
“根据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优先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尤其是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现金流充裕且累计未分配利润(母公司的单体报表)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公司管理层,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征询监事会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事会通过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时,公司还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2、本公司承诺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3、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4、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关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实际控制人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主体的优先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20%,但增持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或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1%(孰低)。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次或上一个会计年度(二者孰高)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300万元(孰低);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
持时公司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或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七月至三年内,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4、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方案停止实施条件的,则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2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50%,且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七个月至三年内)。
3、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股价稳定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于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于增持期限内实施完毕。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于增持期限内实施完毕。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上述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上述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要求,针对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原股东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公司制定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并承诺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储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人才吸引力、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公司还制定了《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四、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香精香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聚焦香精香料相关行业。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行业发展机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公司北交所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五、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日常运营效率
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在日常运营中提高生产效率,强化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公司将不断进行生产信息化与自动化改造,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提升生产效益。公司将继续通过加强预算管控和内部监督,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降低财务成本。
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七、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颁布关于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
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支持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交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1、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及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应当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如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人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应当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
(3)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本人自公司应获取的分红、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和/或津贴(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止。”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生产、销售或提供任何与中草香料的产品和服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未经营与中草香料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
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中草香料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中草香料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与中草香料;
3、如果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中草香料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本人、本人近亲属、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中草香料所有。”
2、公司股东李淑清、范金材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生产、销售或提供任何与中草香料的产品和服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未经营与中草香料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中草香料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中草香料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与中草香料;
3、如果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中草香料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本人、本人近亲属、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中草香料所有;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中草香料的股东。”
3、公司股东亿达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均未研发、生产、销售或提供任何与中草香料的产品和服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未经营与中草香料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中草香料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中草香料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与中草香料;
3、如果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中草香料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同意赔偿相应损失;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中草香料所有;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作为中草香料的股东。”
(八)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具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3、本人保证并促使本人的关联方遵守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人自愿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有效。”
(十)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承诺如下:
“一、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一)延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现承诺如下: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承诺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现承诺如下: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统称“报告”)。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7.5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8.21%、86.82%和86.39%,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大。香料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来源于香料植物或基础化工产品。香料植物容易受自然气候影响,年产出不均衡,造成原材料供应量和价格不稳定,基础化工产品受原油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有所波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大,将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加大存货管理难度,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1%,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上升0.88%、0.87%和0.86%,利润总额分别下降3.22%、
2.47%和2.46%,毛利率分别下降0.58%、0.56%和0.56%。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5%,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上升4.41%、4.34%和4.32%,利润总额分别下降16.10%、12.36%和12.32%,毛利率分别下降2.89%、2.81%和2.79%。
2、环保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伴有“三废”排放。随着社会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政府对环保监管的不断加强,未来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若公司不能及时对生产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以提高“三废”的处理能力,满足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与要求,或者公司环保设施未能有效运作,发生意外停产、减产、限产、生产设备拆除事件或遭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同时,随着相关环保标准的提高,公司的环保投入将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影响收益水平。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部分原材料为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生产环节均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防护工作不到位,则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4、报告期内存在的财务不规范情况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关联方资金拆借及资金占用、转贷、业务人员代收货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公司已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了整改,并进一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若未来公司财务内控制度出现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可能存在内控不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5、业绩不能持续高增长乃至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012.63万元、18,939.48万元和20,590.80万元,2021年至2023年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17.11%,增速较高。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食品饮料、日化、烟草、医药等行业。
尽管公司目前保持了良好的业绩增长趋势和较高的毛利率,但随着宏观经济
波动、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下游客户需求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仍然存在业绩不能持续高增长乃至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8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9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392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中草香料”,股票代码为“92001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9月13日
(三)证券简称:中草香料
(四)证券代码:92001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4,739,42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6,981,92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9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192,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629,15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629,15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9,110,27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1,352,77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47,5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242,5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7.50元/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7,473.9429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市值为5.61亿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列示)分别为3,377.93万元、3,755.46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26.67%、18.56%,平均不低于8%。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Anhui Chinaherb Flavors & Fragrances Co.,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59,789,429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莉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2009年3月4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16年6月3日 |
住所 |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怀远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7号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传统香料制品经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香精香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
所属行业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268) |
邮政编码 | 233400 |
电话 | 0552-8881327 |
传真 | 0552-8851717 |
互联网网址 | zy@cnherb.com.cn |
电子邮箱 | http://www.cnherb.com.cn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赵娅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52-8881327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莉。本次发行前,李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438,2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2.58%,同时,李莉通过亿达康间接持有公司0.52%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李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438,2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06%(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40.84%(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同时,李莉通过亿达康间接持有公司0.42%的股份(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0.40%的股份(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李莉,女,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4032119680527****,大专在读,高级工程师。1987年7月至1995年10月任职于怀远县粮贸公司,1995年11月至2007年11月自主创业,2007年12月至2014年10月任职上海仙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9年3月至2016年5月担任中草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担任中草香料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职位 | 任职期限 |
1 | 李莉 | 31,438,274 | 311,105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 |
2 | 李淑清 | 10,750,833 | 100,356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 |
3 | 范金材 | 2,121,572 | 351,247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 |
4 | 赵娅 | 399,000 | 53,189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 |
5 | 葛树辉 | 432,250 | 72,257 | 董事 | 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 |
6 | 赵宝 | 199,500 | 10,036 | 监事 | 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 |
7 | 方润 | 133,000 | - | 监事 | 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 |
8 | 赵慧 | 166,250 | - | 财务总监 | 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 |
9 | 党亚 | 266,000 | 100,356 | 副总经理 | 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民生证券中草香料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草香料战略配售1号”)。中草香料战略配售1号认购数量为133.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8.9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74%,其中延期交付133.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 民生证券中草香料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JD54 |
管理人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4年04月19日 |
成立日期 | 2024年04月12日 |
到期日 | 2029年04月11日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中草香料战略配售1号的参与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际认购
人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员工类型 | 实际认缴金额(元) | 认购比例 |
1 | 李莉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0,000.00 | 30.00% |
2 | 李淑清 | 高级管理人员 | 2,000,000.00 | 20.00% |
3 | 范金材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0.00 | 10.00% |
4 | 党亚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0.00 | 10.00% |
5 | 赵慧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0.00 | 10.00% |
6 | 赵娅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0.00 | 10.00% |
7 | 葛树辉 | 核心员工 | 1,000,000.00 | 10.00% |
合计 | 10,000,000.00 | 100.00% |
注:上表中实际认购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限售安排
中草香料战略配售1号本次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李莉 | 31,438,274 | 52.58 | 31,438,274 | 42.06 | 31,438,274 | 40.8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 |
李淑清 | 10,750,833 | 17.98 | 10,750,833 | 14.38 | 10,750,833 | 13.97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
蚌埠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2,867,323 | 3.84 | 2,867,323 | 3.7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6个月 | 自愿限售 |
蚌埠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 | - | - | 2,867,323 | 3.84 | 2,867,323 | 3.7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6个月 | 自愿限售 |
铜陵高投毅达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2,867,323 | 3.84 | 2,867,323 | 3.7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6个月 | 自愿限售 |
范金材 | 2,121,572 | 3.55 | 2,121,572 | 2.84 | 2,121,572 | 2.76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董事、副总经理 |
怀远亿达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26,129 | 2.89 | 1,726,129 | 2.31 | 1,726,129 | 2.2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李莉控制的企业 |
杨登林 | 465,500 | 0.78 | 465,500 | 0.62 | 465,500 | 0.60 | 其持有的465,500股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其他限售股东,详见注3 |
葛树辉 | 432,250 | 0.72 | 432,250 | 0.58 | 432,250 | 0.56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董事 |
赵娅 | 399,000 | 0.67 | 399,000 | 0.53 | 399,000 | 0.52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
张坤 | 399,000 | 0.67 | 399,000 | 0.53 | 399,000 | 0.5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其他限售股东,详见注3 |
张亚楠 | 399,000 | 0.67 | 399,000 | 0.53 | 399,000 | 0.52 | 其持有的399,000股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其他限售股东,详见注3 |
周金妹 | 266,000 | 0.44 | 266,000 | 0.36 | 266,000 | 0.3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其他限售股东,详见注3 |
党亚 | 266,000 | 0.44 | 266,000 | 0.36 | 266,000 | 0.35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副总经理 |
赵宝 | 199,500 | 0.33 | 199,500 | 0.27 | 199,500 | 0.26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监事会主席 |
宋飞飞 | 199,500 | 0.33 | 199,500 | 0.27 | 199,5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其他限售股东,详见注3 |
赵慧 | 166,250 | 0.28 | 166,250 | 0.22 | 166,250 | 0.22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财务总监 |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
胡杰 | 133,000 | 0.22 | 133,000 | 0.18 | 133,000 | 0.1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其他限售股东,详见注3 |
李雷 | 133,000 | 0.22 | 133,000 | 0.18 | 133,000 | 0.1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其他限售股东,详见注3 |
叶兵 | 133,000 | 0.22 | 133,000 | 0.18 | 133,000 | 0.1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其他限售股东,详见注3 |
方润 | 133,000 | 0.22 | 133,000 | 0.18 | 133,000 | 0.17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监事 |
民生证券中草香料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 | - | 1,330,000 | 1.7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0,000 | 0.13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00,000 | 0.13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00,000 | 0.13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安徽国耀禹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 - | - | 100,000 | 0.13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伙) | ||||||||
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00,000 | 0.13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宽投北斗星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00,000 | 0.13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147,500 | 0.20 | 460,000 | 0.6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49,760,808 | 83.23 | 59,110,277 | 79.09 | 61,352,777 | 79.70 | -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10,028,621 | 16.77 | 15,629,152 | 20.91 | 15,629,152 | 20.30 | - | |
合计 | 59,789,429 | 100.00 | 74,739,429 | 100.00 | 76,981,929 | 100.00 | - |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下同。注2: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注3:其他限售股东为在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定向发行股票入股的核心员工,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该部分限售股限售期已届满但尚未申请解除限售。
注4: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李莉 | 31,438,274 | 42.06%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2 | 李淑清 | 10,750,833 | 14.38%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3 | 蚌埠中小基金 | 2,867,323 | 3.8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6个月 |
4 | 蚌埠天使基金 | 2,867,323 | 3.8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6个月 |
5 | 铜陵高投毅达 | 2,867,323 | 3.8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6个月 |
6 | 范金材 | 2,121,572 | 2.8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7 | 亿达康 | 1,726,129 | 2.3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杨登林 | 1,103,900 | 1.48% | 其持有的465,500股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9 | 陈颖 | 716,831 | 0.96% | - |
10 | 葛树辉 | 432,250 | 0.58%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合计 | 56,891,758 | 76.13% | - |
注: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李莉 | 31,438,274 | 40.8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2 | 李淑清 | 10,750,833 | 13.97%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3 | 蚌埠中小基金 | 2,867,323 | 3.7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6个月 |
4 | 蚌埠天使基金 | 2,867,323 | 3.7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6个月 |
5 | 铜陵高投毅达 | 2,867,323 | 3.7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6个月 |
6 | 范金材 | 2,121,572 | 2.76%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7 | 亿达康 | 1,726,129 | 2.2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民生证券中草香料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330,000 | 1.7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杨登林 | 1,103,900 | 1.43% | 其持有的465,500股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直至解限售办理完成 |
10 | 陈颖 | 716,831 | 0.93% | - |
合计 | 57,789,508 | 75.07% | - |
注: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495.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719.2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7.5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9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3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50元/股,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9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32元/股,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40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草香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981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4年9月5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9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125,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285,990.5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839,009.4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5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83,889,009.44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328.6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429.5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承销保荐费用:732.1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833.1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验资费用:392.45万元;
3、律师费用:139.62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64.34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883.9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1,464.8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民生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4年9月3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242,500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4,202,500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7,192,500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6,981,929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2.33%。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495010100100113450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安徽中草新材料有限公司 | 495010100100113338 |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保荐代表人 | 邵鸿波、王三标 |
项目协办人 | 杨改明 |
项目其他成员 | 孙亮亮、葛顺 |
联系电话 | 0755-22662000 |
传真 | 0755-22662111 |
联系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民生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中草香料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