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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1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各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使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财务投资行为。第四条 为充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交易的标的应当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或者私人进行交易。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及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是委托理财重大原则的制定机构,负责阶段性理财总体额度、投资期限、投资风险类型等限制性标准的制定,并授权经营层在标准范围内具体执行。第八条 公司金融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委托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托理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为加强委托理财决策管理,提高委托理财决策效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含20%)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业务单据和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交由公司财务部存档。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第十六条 针对每一笔具体理财事项,公司设立理财小组,由董事长、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金融部总监等人员组成,董事长任组长。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八条 公司金融部对单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提交委托理财申请。且只能在符合制度规定已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产品及项目的具体运作。第十九条 金融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表。公司金融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审计部、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金融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审计部、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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