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4-075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3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国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10,241,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6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78,10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32,134,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29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3,531,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63%。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9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9%;反对4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7%;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80,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70%;反对4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1%;弃权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09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4%;反对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3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4%;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1%;弃权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875%。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9,127,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95%;反对1,079,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8%;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17,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673%;反对1,079,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7%;弃权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9%。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4.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09,82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1%;反对3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7%;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119,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37%;反对3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9%;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09,85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1%;反对3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6%;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141,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63%;反对3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1%;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109,84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9%;反对3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5%;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132,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98%;反对3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2%;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04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109,83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7%;反对3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5%;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121,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51%;反对3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8%;弃权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09,84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4%;反对3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5%;弃权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137,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67%;反对3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16%;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09,84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6%;反对3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6%;弃权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130,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94%;反对3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8%;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4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2%;反对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弃权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35,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7%;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0%;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世朋、卢创超
3、结论性意见:康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