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调解阶段,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3.涉案金额:1,403.3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案号为(2024)苏0214民诉前调6996号。无锡江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松科技”)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对中科高邮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中科高邮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无锡江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23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书》,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生
产设备若干台,合同总价款为3,018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首期款,发货前15个工作日支付30%发货款,安装验收后3个工作日支付30%安装调试款,质保期满1年支付10%质保金。原告诉称设备均已生产完毕,在原告仓库等待被告提货,至今被告仅支付首期款905.40万元,未支付发货款905.40万元,并对其余订购设备逾期不予提货且不给予原告回应。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发货款905.40万元、逾期提货仓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8.05万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9.92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情况
账户主体 | 开户行 | 账户性质 | 冻结金额(元) |
中科高邮(注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开发区支行 | 基本户 | 14,033,696.00 |
中科高邮(注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铁新城支行 | 一般户 | 280,031.75 |
注:1.该冻结事宜系江松科技起诉中科高邮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致;2.该冻结事宜系江苏思佩茨家具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中科高邮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致,案号为(2024)苏1084民初3998号,诉讼金额为280,031.75元。
五、对公司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公司及中科高邮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江松科技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系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