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2 证券简称:英华特 公告编号:2024-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5号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毅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8,345,3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683,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662,3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2人,代表股份662,3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662,3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2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67%;反对2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2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67%;反对2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2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67%;反对2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大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67%;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表决结果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67%;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表决结果通过。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67%;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表决结果通过。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67%;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表决结果通过。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8,3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3%;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12%;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67%;反对2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