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0 证券简称:飞南资源 公告编号:2024-049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9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大冲路段3号飞南研究院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雁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301,876,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1,558,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8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318,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318,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318,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1),公司独立董事陈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6日(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截至征集结束时间 (2024年9月6日17:30),独立董事陈军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77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2,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17%;反对5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93%;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77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2,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17%;反对5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93%;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77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52%;反对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2,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17%;反对5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93%;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马炜军律师、李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