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2024)浙民申347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公司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将于2024年9月13日进行询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陈尧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且利用自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强势地位,将本应属于被执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转移给公司,致使本案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司对陈尧根的合计66,563,016.67元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3民初4274号),判决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
支行对被告陈尧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3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17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5月19日、2023年4月25日、2024年1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二、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2024)浙民申347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公司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将于2024年9月13日进行询问,案件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尧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6民终1705号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付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证据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程序违法,判决显失公正,请再审法院依法再审后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