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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0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600742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

目 录

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3

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5

三、议案名称:

序号议案名称页码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8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9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7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自觉遵守。

1、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做好会务接待工作,希望拟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各位股东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工作,并请登记出席股东会的各位股东准时出席会议。

2、为保障会议秩序、提高会议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本次股东会现场。

3、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相关规则。股东要求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提出。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有多名股东同时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将按照其持有股份由多到少的顺序安排发言。

4、股东要求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名称)及持有的股份,股东发言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会议案无关的问题,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会议表决时,将不进行发言。

5、会议主持人应回答股东的合理问询,或指定有关人员回答。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会结束后做出答复。若股东的问询与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合法利益,会议主持人和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6、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方式,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投票表决,由一名监事代表监票,股东(或授权代表)、律师计票,请各位股东在表决票上签名。

8、公司董事会聘请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9月19日14点00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5168号一汽富维董事会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汉杰先生。

四、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股份。

2、宣布现场会议的监票人及计票人。

3、审议议题:

序号议案名称页码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8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9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7

4、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问询或发言、现场投票表决。

5、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宣读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汇总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并公布各议案表决结果。

6、宣读本次股东会决议。

7、见证律师发表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

8、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现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2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5168号,邮政编码:130011。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5168号,邮政编码:130011。
3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其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5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6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7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把公司建设成为持续发展的百年老店。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守“品质领先、成本取胜、体系联动、健康发展”的经营理念,推进企业向多极化、中性化、前沿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打造可持续发展的汽车零部件开发和制造企业集团,不断超越客户期待,以领先的产品和服务,成为整车企业心中的首选。
8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改装(除小轿车、轻型车)、制造汽车零部件、汽车修理、经销汽车配件、汽车、小轿车、仓储、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除外)、设备及场地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制造非标设备、模具机加工、污水处理、物业管理、国内贸易、国际贸易等服务项目。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轮毂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条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2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3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14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5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6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17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8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9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2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除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3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供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供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
24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5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6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7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8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29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0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31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32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3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3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5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6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为保证股东会顺利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前,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参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投票意见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37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38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推荐名单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或2名以上董事、监事联名提出,提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推荐名单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或2名以上董事、监事联名提出,提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交董事会审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人员列入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交董事会审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人员列入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也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2)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39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0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41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42新增第九十九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43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44新增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45新增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46新增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7新增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一百条至第一百〇三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8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49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50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51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2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53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4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55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6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7新增第一百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58新增第一百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9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作出决定。
60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为:涉及资金不超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为:一年内累计总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事项。 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之外的如下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一年内累计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买。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一年内累计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事项。 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之外的如下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一年内累计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买;一年内累计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事项。
61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2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63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6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65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第一百三十七 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66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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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67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在其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在其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行使职权。
68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9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至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70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71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72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73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74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75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党内有关规定产生。
76第一百五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一百六十八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双向交流机制,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经费保障,设立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比例安排,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77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班子。
78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1.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2.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3.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4.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5.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6.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7.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79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以确保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80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
81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82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83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工作; 4.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5.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6.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7.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8.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9.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包括: 1.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保障党员的权利。
84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8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86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87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2.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第一百八十三条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2.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除本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3.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当年盈利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该实施年度分红一次,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采用派发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遇有新的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发放股票股利条件:公司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3.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当年盈利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该实施年度分红一次,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采用派发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遇有新的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发放股票股利条件:公司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先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若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1.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方能以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大会批准。 (2)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确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公司应通过网站互动平台、座谈、电话、邮件等形式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先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3.若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在股东会上向股东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1.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方能以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会批准。 2.确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3.公司应通过网站互动平台、座谈、电话、邮件等形式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是中小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是中小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8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89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90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91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2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93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〇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95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6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97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98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99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0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01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02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少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103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4全篇修订:股东大会全篇修订:股东会
105全篇修订:半数以上、1/2以上全篇修订:过半数
106全篇修订:辞职全篇修订:辞任
107全篇修订:罢免全篇修订:解任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特此提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议案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现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除公司或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开。
4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6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7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召集人; (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召集人; (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8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9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0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证份、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证份、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1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12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持股比例限制。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3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14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5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6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7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删除
18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9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删除
20第五十条 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
21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22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23全篇修订:股东大会全篇修订:股东会
24全篇修订: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股东全篇修订:股东
25全篇修订: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全篇修订:过半数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原《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特此提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议案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现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三条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书面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七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的七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要求,会议须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的五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要求,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董事会所议事项有关的公司其他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3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七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或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或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4第七条 须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公司必须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讨论的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第七条 须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公司必须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要求补充。当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5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或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6第九条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九条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提出 (一)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议案,由董事或总经理提出。 (二)人事任免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提出:

(一)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议案,由董事

或总经理提出。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

范围内向董事会提出相应议案。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董事会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分支机 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四)董事会临时会议遇有紧急事由时,其议案可在开会时直接提出。(三)董事会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四)董事会临时会议遇有紧急事由时,其议案可在开会时直接提出。
8第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有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第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9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为:涉及资金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10%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事项。 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总资产的10%以下。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前款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证券、金融衍生品种、信息技术及其他公司经营范围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等。第十三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为:一年内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的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一年内累计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事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10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删除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11第十五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2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披露。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13第十八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十七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4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5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但有权亦有义务参加该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者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的,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履行了上述程序,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作出相关决议。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但有权亦有义务参加该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者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的,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履行了上述程序,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16全篇修订:股东大会全篇修订:股东会
17全篇修订:半数以上全篇修订:过半数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特此提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议案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现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2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3.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5.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董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五)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董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4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5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
6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遵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7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 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8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9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10全篇修订:股东大会全篇修订:股东会
11全篇修订:半数以上全篇修订:过半数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原《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特此提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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