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8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67,567,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473%;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0号)的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向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控股”)非公开发行了67,567,56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837,751,371股增加至905,318,938股,新增股于 2021 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61,029,14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04,628,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656%。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7,567,56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8473%,将于2024年9月11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京新控股作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1、京新控股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
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2、京新控股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均系京新控股合法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京新控股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出具《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买物业资产款项用途的承诺》,承诺:京新药业向子公司杭州方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购买物业资产款项专项用于该物业建设,杭州方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设立专项账户保管该款项,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将该款项用于认购京新药业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4、上市公司董事会就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做出的与本次解限股份对应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该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特定股东京新控股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亦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7,567,567股;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家。
4、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限售股持有人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质押、冻结股份数量(股) |
1 | 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7,567,567 | 67,567,567 | 7.8473% | 40,567,567 |
合计 | 67,567,567 | 67,567,567 | 7.8473% | 40,567,567 |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解除限售股67,567,567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204,628,372.00 | 23.77% | -67,567,567 | 137,060,805 | 15.92% |
高管锁定股 | 137,060,805.00 | 15.92% | 0 | 137,060,805 | 15.92% |
首发后限售股 | 67,567,567.00 | 7.85% | -67,567,567 | 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56,400,768.00 | 76.23% | +67,567,567 | 723,968,335 | 84.08% |
三、总股本 | 861,029,140.00 | 100.00% | 0 | 861,029,14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保荐机构对京新药业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
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