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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6

证券代码:300268 证券简称:ST佳沃 公告编号:2024-082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6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6号院北苑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绍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12,664,369股,其中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2,623,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206,081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6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458,288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58,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12,664,369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23,1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206,081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6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458,288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1,458,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参加或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截至2023年3月31日,深圳市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基金”)通过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累计持有公司股份8,751,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惠通基金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立即停止买入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自惠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02%之日起,其持有的超过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5%的部分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其持有的公司41,181股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因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3日,公司已发行的总股份数量为174,200,000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4,158,819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下属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可转换债券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439,68898.5463%63,2000.5007%120,3000.95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439,68898.5463%63,2000.5007%120,3000.9530%

2.《关于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可转换债券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440,98898.5566%61,9000.4904%120,3000.95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440,98898.5566%61,9000.4904%120,3000.95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亚楠律师、徐发敏律师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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