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首都在线 |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孝峰 | 联系电话:010-60837530 |
保荐代表人姓名:熊冬 | 联系电话:010-6083753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每月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现场检查。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8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拟下半年开展培训工作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披露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募投项目延期、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保荐人将持续督导发行人按承诺推进募投建设,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日常关联交易,存在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 | 不适用 |
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相关底稿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202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1,340.65万元,同比增长26.9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096.24万元,亏损幅度较上年同期的亏损10,772.42万元缩小。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0,022.13万元、 -33,099.28万元和-9,096.24万元。公司连续两年及一期亏损主要受营业收入增长不及预期、毛利率下滑、期间费用增长及计提资产减值的影响。公司IDC业务表现基本稳定,毛利率下滑主要受云计算服务的影响。受宏观经济环境波动、行业波动、客户下游业务开展不利等影响,公司云计算服务营业收入增长不及预期,但因资产扩建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大幅增长,因客户流失而通信资源采购无法及时退租 | 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司业绩变动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持续规范运营。首都在线业绩变动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
冗余成本增加,综合导致云计算服务毛利率大幅下滑,进而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大幅下滑。为推动公司业绩恢复,公司已经采取多项措施,如持续开拓客户、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期间费用等。202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较大,特别是云计算业务收入增长显著,毛利率提升明显,已呈现出缩亏趋势。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股权激励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4年5月,由于黄新炎先生工作变动,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熊冬女士接替黄新炎先生负责上述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项目、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项目保荐代表人为马孝峰先生和熊冬女士,持续督导期分别至2024年12月31日、2026年12月31日。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
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并落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要求公司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马孝峰 | 熊 冬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