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项基本情况
为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升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根据公司制度废改立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最新的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规定,发行人对浙建设办发【2021】72号《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浙建设办发【2021】68号《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合并修订,统一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影响分析
本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主要更正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名称,明
确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细化了信息披露标准,是公司进一步加强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的举措,不会对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信息披露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