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披露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基本情况,自2022年起,公司陆续收到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市中院”)送达的相关起诉状及材料。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50起,涉及诉讼请求金额总计1,024.91万元。具体案件历史公告请查看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2023年5月5日、2024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以及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2023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诉讼章节所披露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50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10起案件原告自愿撤诉、30起案件经调解已结案、10起案件一审已判决且一审已判决的10起案件中的3起案件已二审判决结案。根据法院生效文书统计公司需赔付总金额为156.87万元,是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金额(含变更诉讼金额)的15.31%。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司应承担赔付的金额中,涉及经调解后应赔付的金额为55.88万元,根据调解书时间安排,公司将分别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支付0.82万元、10月31日之前支付13.35万元、11月30日之前支付41.71万元,将会影响公司利润总额55.88万元。其余应承担赔付金额中,二审已判决案件涉及赔付金额合计2.15万元,公司已对2名原告投资者进行了赔付,另一起二审案件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余7起一审已判决案件,目前尚未支付,公司将继续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应对该案件的上诉相关工作,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本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2、《民事判决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