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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联集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集成”、“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向滨海芯兴、远致一号等15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芯联越州集成电路(绍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越州”)72.3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芯联集成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一)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内容,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履行”等栏目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自上市公司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芯联集成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披露的公告文件及查询公开信息,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芯联集成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的承诺外,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1161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191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161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116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4]191-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191-2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4]第32-00069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32-00041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32-00070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等,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1、芯联集成及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巨潮资讯网,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绍兴市越城区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越城基金”),无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包括丁国兴、赵奇、汤天申、林东华、刘煊杰、李序武、李生校、李旺荣、史习民,现任监事为王永、黄少波、何新文、周淑斌、彭梦琴,除前述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王韦、肖方、张霞、严飞。

2、芯联集成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依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最近三年其他公告文件,并经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被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

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1161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191号《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4]第32-00069号《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3,570.82万元、-108,843.26万元、-195,833.1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532,448.28460,633.77202,393.65
其中:营业收入532,448.28460,633.77202,393.65
营业总成本771,486.44595,353.89323,161.30
其中:营业成本568,708.54461,709.37235,591.59
税金及附加4,391.501,793.421,144.00
销售费用1,755.342,125.972,119.07
管理费用11,456.4410,357.856,559.12
研发费用152,917.8983,904.9562,110.80
财务费用32,256.7335,462.3415,636.72
加:其他收益39,825.0729,572.9614,859.28
投资收益2,277.153,224.38462.54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499.57-1,842.75
信用减值损失-48.72-80.40-11.96
资产减值损失-103,394.87-57,244.10-35,830.52
资产处置收益2,666.741,537.46588.50
营业利润-294,213.22-159,552.58-140,699.81
加:营业外收入86.8872.2528.10
减:营业外支出16.5421.814.84
利润总额-294,142.88-159,502.14-140,676.54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净利润-294,142.88-159,502.14-140,676.5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5,833.18-108,843.26-123,570.82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了解了上市公司收入、成本确认政策及会计处理,抽查了上市公司会计凭证资料,检查了主要科目的会计处理,复核了最近三年会计师对资产盘点及函证的资料。依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抽查的会计凭证及对会计师资料的复核,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均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定价总体公允,未发现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与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支撑底稿等资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161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116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4]191-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大信审字[2024]第32-00070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依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经查阅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1161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191号《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4]第32-00069号《审计报告》及相关公告,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如下:

1、2021年度

(1)会计政策变更

1)公司自2021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对于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合同,公司按照剩余租赁期区分不同的衔接方法:(1)剩余租赁期长于1年的,公司根据2021年1月1日的剩余租赁付款额和增量借款利率确认租赁负债,以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确定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2)剩余租赁期短于1年的,公司采用简化方法,不确定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财务报表无显著影响。2021年1月1日合并及母公司“使用权资产”列示金额均为4,321,926.03元;合并及母公司“租赁负债”列示金额均为2,328,893.79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金额均为135,959,844.24元。

2)公司自2021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表项目和金额无相关影响。

3)公司自2021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相关规定,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表项目和金额无相关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

2021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2、2022年度

(1)会计政策变更

1)公司自2022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表项目和金额无相关影响。

2)公司自2022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表项目和金额无相关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

2022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3、2023年度

(1)会计政策变更

芯联集成自2023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执行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

2023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上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变更进行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五)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商誉减值准备情况

上市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坏账损失-48.72-80.40-11.96
存货跌价损失-103,394.87-57,244.10-25,183.51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10,647.01
商誉减值损失---

1、坏账损失

上市公司根据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核算相关政策,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坏账准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上市公司确认坏账损失分别为-11.96万元、-80.40万元、-48.72万元。

2、存货跌价损失

上市公司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并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上市公司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分别为-25,183.51元、-57,244.10万元和-103,394.87万元,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整体处于产能爬坡阶段,产品单位固定成本较高,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相对较高。

3、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2021年度,上市公司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损失-10,647.01万元,主要系专利特许使用权减值损失,根据万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财字[2022]第40001

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专利特许使用权的可回收价值为74,196.86万元,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计提减值准备10,647.01万元。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形资产不存在其他减值情况。

4、商誉减值损失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上市公司不存在商誉,不涉及计提商誉减值损失的情况。

根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无形资产等科目均按照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不存在计提减值准备不充分或不合理的情况。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应收账款、存货、无形资产等科目不存在计提减值准备不充分或不合理的情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置出资产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存在置出资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延鹏王 鹏吴 军
樊灿宇汪 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承诺背景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是否有履行期限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共青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芯、青岛聚源芯越详见附注12022.6.10长期有效
解决关联交易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共青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芯、青岛聚源芯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附注22022.6.10长期有效
解决关联交易公司监事2022.9.19长期有效
股份限售越城基金、中芯控股详见附注32022.6.1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股份限售硅芯锐、日芯锐2022.9.28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股份限售除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详见附注42022.6.1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分红公司详见附注52022.6.10长期有效
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公司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详见附注62022.6.1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
承诺背景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是否有履行期限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其他(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公司详见附注72022.6.10长期有效
其他(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公司详见附注82022.6.10长期有效
其他(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越城基金2022.9.1长期有效
其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附注92022.6.10长期有效
其他(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越城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附注102022.6.10长期有效
其他(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监事2022.9.19长期有效
其他(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共青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芯、青岛聚源芯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详见附注112022.6.10长期有效
其他(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监事2022.9.19长期有效
其他(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公司详见附注122022.6.10长期有效
其他承诺其他(关于员工配套用房的承诺)公司详见附注132022.10.31长期有效
承诺背景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是否有履行期限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其他(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附注142024.6.21长期有效
其他(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一大股东越城基金详见附注152024.6.21长期有效
其他(无减持计划的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详见附注162024.6.21长期有效
其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与承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附注172024.6.21长期有效

附注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硅芯锐、日芯锐、共青城秋实、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芯、青岛聚源芯越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单位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当前下属单位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发行人及其当前下属单位主营业务为:微机电系统和功率半导体领域的模拟芯片及系统模组代工业务(以本次发行上市披露内容为准)。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承诺将不会:(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形式从事与发行人或其当前下属单位主营业务构成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下简称“竞争业务”);(2)如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下属单位获得以任何方式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当前下属单位主营业务竞争的单位的控制性股份、股权或权益的新商业机会,本单位将书面通知发行人,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做出愿意接受该新投资机会的书面答复,本单位或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除外)在合法框架下尽力促使该等新商业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下属单位。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如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不包括本数);(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4.“下属单位”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单位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单位或实体的下属单位。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芯控股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当前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为:MEMS、IGBT、MOSFET的研发、生产、销售。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继续尊重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出现不正当同业竞争,即不会与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仅本公司对本项承诺事项负责。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如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不包括本数);(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4.“本公司”指本承诺函出具主体,即中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公司或实体的下属公司;“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指中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指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本承诺函取代本公司就同业竞争事宜的所有在先陈述和承诺,本公司仅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注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硅芯锐、日芯锐、共青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芯、青岛聚源芯越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单位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等发行人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或配合发行人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和回避表决及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芯控股承诺:

1.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利用其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的资金。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诺人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应保证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与发行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按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和回避表决及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关联交易原则实施。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3:

公司股东越城基金承诺:

1.在以下两个日期孰晚之日届满前:(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2.若发行人在上市时未实现盈利(即发行人上市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为负),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单位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减持本单位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预期不低于首发上市的价格,并按照相关的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本单位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中芯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在所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本公司保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公司愿意自动使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股东硅芯锐、日芯锐承诺:

1.在以下两个日期孰晚之日届满前:(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单位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注4:

除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在以下两个日期孰晚之日届满前:(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单位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以下两个日期孰晚之日届满前:(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时未实现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发

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按照相关的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在以下两个日期孰晚之日届满前:(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时未实现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按照相关的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附注5:

公司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后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6:

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制定了《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 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六)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依照《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7:

公司承诺: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2.当《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启动稳定股价的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此预案的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8:

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第一大股东越城基金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注9:

公司承诺:

1.积极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净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力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3.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经过论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同时将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在《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约定了上市后的分红政策、现金分红的比例及分红政策的调整机制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前述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同意拟公布实施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前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10:

公司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越城基金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单位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单位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单位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单位将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赔偿金额后,据此进行赔偿。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11:

公司承诺:

1.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2)在证券监管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承诺事项之日起30日内,或认定因公司违反或未实际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硅芯锐、日芯锐、共青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芯、青岛聚源芯越承诺:

1.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单位具有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则本单位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2)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单位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应承担责任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芯控股承诺:

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则本单位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2.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或判决本单位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应承担责任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2)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之日起30日内,或认定因本人违反或未实际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附注12:

公司承诺:

1.公司已在本次发行上市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由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厦门国贸海通鹭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2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4.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5.公司与公司股东间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注13:

公司承诺:

为了更好地保持团队稳定及满足吸引人才的需要,推动当地集成电路制造产业发展,绍兴市政府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绍兴鑫悦、芯联置业出让2块集成电路制造产业人才配套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员工配套用房。针对员工配套用房,公司出具了《关于员工配套用房的承诺》,对员工配套用房的销售对象、销售价格、转让限制、募集资金使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约束,具体内容如下:

“员工配套用房的认购对象仅限于公司及受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员工,公司不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以外的其他第三方销售该等房屋,也不会向社会公众销售。

购买配套用房的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2年内,不得对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员销售其购买的员工配套用房。在此期间,公司不为员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公司两处配套用房的销售平均价格分别不高于7,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由当地政府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不高于根据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等核算确定的综合成本价。公司开发建设员工配套用房不以营利为目的。土地招拍挂文件中要求建设的商业建筑在建成后将由公司或其子公司自用,不会对外出租。公司用于开发建设员工配套用房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及银行借款,不涉及员工集资房。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仅用于相关募投项目,不会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补充流动资金亦不会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将分别于两处员工配套用房销售完毕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相应置业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14: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方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均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承诺方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注15: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名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包括其聘请的中介机构,下同)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公司第一大股东越城基金承诺:

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名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附注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目前,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尚未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本人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承诺:

1、截至目前,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尚未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本企业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注17: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年内,本公司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3、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年内,本人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3、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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