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30元/股(含),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4日、2024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9)。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现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7,124,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3%,最高成交价为1.6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1,249,035.01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