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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3

股票简称:富特科技 股票代码:301607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EV-Tech Co.,Ltd.(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9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75.3643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1,101.4571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236.815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15%,公司

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截至2024年8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9.29倍。

截至2024年8月21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3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3年)
300745.SZ欣锐科技13.33-1.0114-1.1535--
688612.SH威迈斯18.921.19351.135315.8516.67
300681.SZ英搏尔12.120.32640.124537.1397.32
688280.SH精进电动3.64-0.9775-1.0348--
平均值1--26.4956.99
平均值2--26.4916.67

数据来源: 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8月21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3:因欣锐科技、精进电动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前后的静态市盈率的平均值1时将上述数据剔除。

注4:因英搏尔2023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较大,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后的静态市盈率的平均值2时将其与欣锐科技、精进电动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6.8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8月21日(T-3日)发布的“汽车制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

市盈率19.29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全部风险因素的描述,并

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研发失败的风险

2021年-2023年,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5,431.33万元、11,326.86万元和21,120.4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3%、6.86%和11.51%,总体保持了较大的研发投入。上述研发投入对公司保持技术优势、提升市场份额具备重要作用。未来,若公司因技术要求或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发生大量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无法成功产业化的情形,则不仅增加公司的当期费用进而影响盈利能力,而且可能影响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二)产品技术迭代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工艺持续提升,公司的主要产品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转换效率、功率密度、可靠性水平等性能持续改进,其中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产品形态从车载充电机、车载DC/DC变换器等单一功能产品向车载电源集成产品发展。未来随着行业技术的发展和革新,如果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行业技术发生迭代,而且公司的产品技术未能实现及时突破,匹配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泄密风险

自创立以来,公司始终将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创新放在公司发展的关键地位。经过持续的自主创新与长期的技术积淀,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领域已掌握多项核心技术,该等技术是由公司研发团队经过多年的技术开发和行业实践取得。公司亦高度重视对核心技术的保护,但仍不排除因相关人员未完全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或研发项目管理疏漏等情形,导致核心技术发生被复制或者泄密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四)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新能源汽车的产业政策支持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支持产业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购置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等政策。未来如果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前述优惠政策到期后不能延续或无法通过其他产业政策维持支持力度,可能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需求和销量,进而影

响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市场需求,对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全球各国普遍出台产业政策支持各自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利于扩大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市场空间,但是2024年以来美国欧盟宣布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也将对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也受到自身及客户的海外市场所在国的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大幅增长。基于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旺盛的市场需求,行业内生产企业可能进一步扩充产能,而工业等其他领域电源生产企业或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也可能逐步进入该领域。虽然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相关企业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质量管理能力、客户资源以及人才储备方能立足,但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未来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对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对于蔚来汽车产品份额下降的风险

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14.20%的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蔚来汽车的实际控制人为长江蔚来产业基金的股东。公司与蔚来汽车交易金额较大,且对于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在上市锁定期满后,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性。虽然蔚来汽车和公司业务合作与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对于公司的股权投资系独立决策,但是未来公司对于蔚来汽车的产品份额仍存在因蔚来汽车引入其他供应商而发生下降的可能性,从而对于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对于广汽集团产品份额下降的风险

广祺中庸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2.05%的股份,发行人主要客户广汽集团的子公司广汽资本系广祺中庸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亦是其有限合伙人之一。公司与广汽集团交易金额较大,2023年公司对广汽集团的收入占比为56.15%,对于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在上市锁定期满后,广祺中庸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性。虽然广汽集团和公司业务合作与广祺中庸对于公司的股权投资系独立决策,但是未来公司对于广汽集团的产品份额仍存在因广汽集团引入其

他供应商而发生下降的可能性,从而对于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李宁川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19.09%的股份,其实际控制的翌升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2.40%的股份,其实际控制的富特管理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2.37%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梁一桥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10.12%的股份,因此,李宁川实际能够控制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合计33.98%的股份表决权,且李宁川目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李宁川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宁川与梁一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后3年,如果因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且双方不再维持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下降,可能会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或经营决策效率等带来潜在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3〕239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72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富特科技”,证券代码为“301607”。本次公开发行中的2,236.815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9月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9月4日

(三)股票简称:富特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60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101.4571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75.3643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2,236.815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8,864.6419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416.304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1号资管计划”),实际获配股数为277.5364万股,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38.7682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祺柒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

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1,221.1597万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22.2445万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40%。

战略配售方面,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君享1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李宁川15,893,93014.322027年9月4日
长江蔚来产业基金11,822,44010.652025年9月4日
梁一桥8,429,0077.592027年9月4日
长高电新8,041,2027.242025年9月4日
小米长江产业基金3,813,2823.432025年9月4日
华强睿哲3,050,6262.752025年9月4日
宏达高科3,050,6262.752025年9月4日
嘉兴富微2,835,0462.552027年9月4日
刘晓松2,598,4912.342025年9月4日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星正磁厚2,223,1242.002025年9月4日

嘉兴临隆

嘉兴临隆2,017,9891.822025年9月4日

翌升投资

翌升投资1,995,1091.802027年9月4日

富特管理

富特管理1,971,8801.782027年9月4日

广祺中庸

广祺中庸1,709,9981.542025年9月4日

金航宇

金航宇1,676,4231.512025年9月4日
双创投资1,596,2581.442025年9月4日

润科上海

润科上海1,525,3131.372025年9月4日

广东栖港

广东栖港1,441,4301.302025年9月4日

安吉协同

安吉协同1,097,9200.992025年9月4日

星正垒誉

星正垒誉1,014,6000.912025年9月4日

陈宇

陈宇842,9010.762025年9月4日

倪斌

倪斌842,9010.762025年9月4日
张尧842,9010.762025年9月4日

章纪明

章纪明842,9010.762025年9月4日

章雪来

章雪来842,9010.762025年9月4日

郑梅莲

郑梅莲708,0790.642025年9月4日

饶崇林

饶崇林421,4500.382025年9月4日

安吉争先

安吉争先112,2000.102025年9月4日
小计83,260,928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775,3642.502025年9月4日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87,6821.252025年9月4日
小计4,163,0463.75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无限售股份10,989,1529.902024年9月4日
网下限售股份1,222,4451.102025年3月4日
网上发行股份11,379,00010.252024年9月4日
小计23,590,59721.25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合计111,014,571100.00

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公司本次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申请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发行人选择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4〕66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83,515.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643.93万元。结合公司的技术水平、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水平合理估计,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因此,公司预计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EV-Tech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8,326.092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宁川
成立日期2011年8月10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6年6月29日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
邮政编码313300
联系电话0571-85220370
传真号码0571-89971698
互联网网址http://www.zjevt.com
电子信箱ir@hzevt.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李岩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0571-89971698
经营范围生产:智能充电机、电池管理系统、电力电子产品。 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机电系统、储能机电系统、监控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除小轿车),通讯设备(除专控);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车载充电机、车载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等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以及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等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身份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李宁川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1,589.39通过富特管理持股2.20万股,通过翌升投资持股138.61万股,合计间接持股140.81万股1,730.2020.78-
2梁一桥董事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842.90-842.9010.12-
3陈宇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84.29通过翌升投资持股12.18万股96.471.16-
4倪斌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84.29通过翌升投资持股12.18 万股96.471.16-
5李岩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通过富特管理持股21.00万股,通过安吉协同持股9.0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30.00万股30.000.36-
6贺坤董事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
7章纪明监事会主席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84.29通过翌升投资持股12.18 万股96.471.16-
8陈骥监事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通过富特管理持股1.20万股,通过安吉协同持股0.8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2.00万股2.000.02-
9胡兆庭职工监事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通过富特管理持股3.00万股,5.000.06-
序号姓名职务/ 身份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通过安吉协同持股1.00万股,通过安吉争先持股1.0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5.00万股
10平定钢副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通过富特管理持股21.00万股,通过安吉协同持股9.0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30.00万股30.000.36-
11沈锡全副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通过富特管理持股21.00万股,通过安吉协同持股9.0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30.00万股30.000.36-
12张尧副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84.29通过翌升投资持股12.18 万股96.471.16-
13周日久副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通过富特管理持股15.00万股,通过安吉协同持2.0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17.00万股17.000.20-
14沈建新独立董事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
15骆铭民独立董事2023年6月30日-2026-----
序号姓名职务/ 身份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年6月29日
16钱辉独立董事2023年6月30日-2026年6月29日-----
合计--2,769.45303.533,072.9836.91-

注1:间接持股数量=股东单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自然人持有股东单位出资比例。注2: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李宁川直接持有发行人19.09%的股份,其实际控制的翌升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2.40%的股份,其实际控制的富特管理直接持有发行人2.37%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梁一桥直接持有发行人10.12%的股份,因此,李宁川实际能够控制发行人合计33.98%的股份表决权,且李宁川在最近两年内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李宁川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宁川,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301271973********,1973年10月生,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7月至1997年2月,任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公司工程师;1997年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杭州百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任浙江谐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任浙江桂容谐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1年8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一)2015年股权激励

经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5年7月,李宁川分别向公司员工倪斌、陈宇、张尧、章纪明、章雪来以注册资本定价转让20万元出资。

(二)2016年员工持股

经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翌升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设立时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且至今仍在公司任职,该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在翌升投资设立后亦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翌升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翌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39Q5U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6号楼209-1-1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宁川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4日
出资额(万元 )1,638.00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翌升投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股)
普通合伙人
1李宁川1,138.0069.481,386,101
有限合伙人
2倪斌100.006.11121,802
3陈宇100.006.11121,802
4章纪明100.006.11121,802
5张尧100.006.11121,802
6章雪来100.006.11121,802
合计1,638.00100.001,995,109

(三)2021年股权激励

经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202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富特管理、安吉协同、安吉争先为此次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1、富特管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富特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安吉富特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JKLYD77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一层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宁川
成立日期2021年8月17日
出资额(万元 )1,281.7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富特管理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股)
普通合伙人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股)
1李宁川14.301.1222,000
有限合伙人
2平定钢136.5010.65210,000
3沈锡全136.5010.65210,000
4李岩136.5010.65210,000
5周日久97.507.61150,000
6张淑亭46.803.6572,000
7卢昊40.173.1361,800
8林灿39.003.0460,000
9胡森军35.102.7454,000
10吴犇35.102.7454,000
11宋凯亮34.712.7153,400
12谢翀27.692.1642,600
13郭杭华27.302.1342,000
14余国玲27.302.1342,000
15张盼24.611.9237,860
16何昕东24.571.9237,800
17沈张平23.401.8336,000
18胡兆庭19.501.5230,000
19赵庆19.501.5230,000
20李文渝21.321.6632,800
21付张涛21.321.6632,800
22郝世强21.321.6632,800
23江明明21.321.6632,800
24施雨薇13.651.0721,000
25陈素斌11.700.9118,000
26董栋11.700.9118,000
27郑演峰11.700.9118,000
28郑镍11.700.9118,000
29张正敏10.920.8516,800
30刘向阳10.920.8516,800
31寿化强9.750.7615,000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股)
32徐衍伟9.630.7514,820
33凌毅9.360.7314,400
34廖明荣9.360.7314,400
35陶斯力9.360.7314,400
36刘凤鸣9.360.7314,400
37陈宁池8.970.7013,800
38王乾11.570.9017,800
39查达润11.570.9017,800
40施鸿波8.970.7013,800
41赵源野8.970.7013,800
42吴建明8.970.7013,800
43蒲玉敏8.190.6412,600
44张春凤7.800.6112,000
45陈方7.800.6112,000
46陈骥7.800.6112,000
47沈航7.800.6112,000
48侯万城7.020.5510,800
49许競丹5.850.469,000
合计1,281.72100.001,971,880

2、安吉协同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协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安吉协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JKNFW70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一层1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兆庭
成立日期2021年8月24日
出资额(万元 )713.6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协同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股)
普通合伙人
1胡兆庭6.500.9110,000
有限合伙人
2平定钢58.508.2090,000
3沈锡全58.508.2090,000
4李岩58.508.2090,000
5张淑亭51.037.1578,500
6林灿45.836.4270,500
7沈张平25.353.5539,000
8胡森军23.403.2836,000
9吴犇23.403.2836,000
10宋凯亮23.143.2435,600
11谢翀18.462.5928,400
12郭杭华18.202.5528,000
13余国玲18.202.5528,000
14张盼16.412.3025,240
15赵庆13.001.8220,000
16周日久13.001.8220,000
17李文渝15.082.1123,200
18付张涛15.082.1123,200
19郝世强15.082.1123,200
20江明明15.082.1123,200
21施雨薇9.101.2814,000
22陈素斌7.801.0912,000
23董栋7.801.0912,000
24郑演峰7.801.0912,000
25郑镍7.801.0912,000
26张正敏7.281.0211,200
27刘向阳7.281.0211,200
28寿化强6.500.9110,000
29徐衍伟6.420.909,880
30凌毅6.240.879,600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股)
31廖明荣6.240.879,600
32陶斯力6.240.879,600
33刘凤鸣6.240.879,600
34陈宁池5.980.849,200
35王乾8.581.2013,200
36查达润8.581.2013,200
37施鸿波5.980.849,200
38赵源野5.980.849,200
39吴建明5.980.849,200
40蒲玉敏5.460.778,400
41卢昊5.330.758,200
42何昕东7.931.1112,200
43张春凤5.200.738,000
44陈方5.200.738,000
45陈骥5.200.738,000
46沈航5.200.738,000
47侯万城4.680.667,200
48许競丹3.900.556,000
合计713.65100.001,097,920

3、安吉争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争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安吉争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7C9PF2XJ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一层1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兆庭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1日
出资额(万元 )72.9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争先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股)
普通合伙人
1胡兆庭6.508.9110,000
有限合伙人
2张成林8.4511.5913,000
3汪洋涛8.1311.1412,500
4卢文彪8.1311.1412,500
5陈锋7.8010.7012,000
6周颖7.8010.7012,000
7徐晨汀6.508.9110,000
8李斌3.905.356,000
9李心怡3.254.465,000
10张佳意3.254.465,000
11黄星2.733.744,200
12韦霞2.603.574,000
13胥永卫2.283.123,500
14龙清林1.632.232,500
合计72.93100.00112,200

(四)股权激励的服务期和离职后股权激励安排

2015年股权激励及2016年员工持股不存在服务期限或针对股权的限制性安排。发行人2021年度的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对于服务期和离职后股份处理的约定如下:

1、服务期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承诺服务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服务期届满,激励对象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股权可在激励对象内部进行主动转让或通过相关程序减持。内部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但同等条件下实际控制人李宁川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激励对象在服务期内离职的,则股权回购方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股权。

2、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除《股权激励计划》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外,如果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或因公司裁员或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公司辞退的,则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的30日内,激励对象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通过转让相应的合伙份额的形式将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转让给股权回购方,具体如下:

(1)如果公司未上市的,转让价格=每股授予价格×激励股份数量×(1+6%×授予日至离职之日的实际天数÷365)-激励对象就该等股权从合伙企业已分得的收益(如有)。

(2)如果公司已上市的,但激励对象仍在服务期限内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授予价格×激励股份数量×(1+20%×授予日至离职之日的实际天数÷365)-激励对象就该等股权从合伙企业已分得的收益(如有)。

(3)如果公司已上市的,且激励对象的服务期限已届满的,激励对象可以向其他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但同等条件下实际控制人李宁川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保留激励股份并在此后第一个减持申报期间内全额申报减持。

(五)锁定期安排

上述股权激励人员及员工持股平台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1、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有利于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所需的核心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2015年对于倪斌、陈宇、张尧、章纪明、章雪来的股权激励,已参照

同期长高电新受让亚丁投资股权及增资的价格12元/注册资本,一次性计提股份支付费用1,100万元,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翌升投资的增资价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一致,无需计提股份支付。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即富特管理、安吉协同、安吉争先增资入股,已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的投资价格31.22元/股计提股份支付,授予日为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并按照36个月的服务期限进行摊销。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分别确认股权激励费用126.87万元、2,399.35万元和2,631.28万元,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上述股权激励对于净利润有一定程度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现金流。上述股权激励不存在上市之后的行权安排。

3、对控制权的影响

上述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实施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宁川,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上述股权激励均已实施完毕,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其他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3,260,928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7,753,643股普通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李宁川15,893,93019.0915,893,93014.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长江蔚来产业基金11,822,44014.2011,822,44010.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
梁一桥8,429,00710.128,429,0077.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长高电新8,041,2029.668,041,2027.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小米长江产业基金3,813,2824.583,813,2823.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华强睿哲3,050,6263.663,050,6262.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宏达高科3,050,6263.663,050,6262.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嘉兴富微2,835,0463.412,835,0462.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刘晓松2,598,4913.122,598,4912.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星正磁厚2,223,1242.672,223,1242.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嘉兴临隆2,017,9892.422,017,9891.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翌升投资1,995,1092.401,995,1091.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富特管理1,971,8802.371,971,8801.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广祺中庸1,709,9982.051,709,9981.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金航宇1,676,4232.011,676,4231.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双创投资1,596,2581.921,596,2581.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润科上海1,525,3131.831,525,3131.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栖港1,441,4301.731,441,4301.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安吉协同1,097,9201.321,097,9200.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星正垒誉1,014,6001.221,014,6000.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宇842,9011.01842,901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倪斌842,9011.01842,901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尧842,9011.01842,901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章纪明842,9011.01842,901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章雪来842,9011.01842,901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郑梅莲708,0790.85708,0790.6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饶崇林421,4500.51421,4500.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安吉争先112,2000.13112,2000.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775,364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87,6821.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222,4451.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
小计83,260,928100.0088,646,41979.85-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无限售期股份--10,989,1529.90-
网上发行股份--11,379,00010.25-
小计--22,368,15220.15-
合计83,260,928100.00111,014,571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对于申报前十二个月获得股份的股东,其股份锁定期孰晚日为上市后十二个月。注5: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7,365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宁川15,893,93014.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长江蔚来产业基金11,822,44010.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梁一桥8,429,0077.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长高电新8,041,2027.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小米长江产业基金3,813,2823.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华强睿哲3,050,6262.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宏达高科3,050,6262.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嘉兴富微2,835,0462.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775,364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刘晓松2,598,4912.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总计62,310,01456.13-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2024年6月24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二)参与规模及具体情况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君享1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77.5364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年6月27日

募集资金规模:4,060.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SAMG32,备案日期为2024年7月5日

认购规模上限:参与配售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

277.5364万股,总投资规模不超过4,060.00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实缴金额(万元)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1李宁川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50012.32%
2李岩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1503.69%
3平定钢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002.46%
4倪斌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002.46%
5张尧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403.45%
6陈宇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004.93%
7沈锡全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002.46%
8胡森军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负责人核心员工1503.69%
9张盼销售总监兼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1503.69%
10卢昊技术中心副主任兼电子部经理核心员工1503.69%
11何昕东电子部副经理核心员工1102.71%
12潘明项目采购部经理核心员工1503.69%
13宋凯亮制造总监核心员工1303.20%
14李文渝产品经理核心员工1102.71%
15寿化强采购部经理核心员工1503.69%
16吴犇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兼产品总监核心员工1002.46%
17李心怡办公室主任核心员工1263.10%
18朱哲试制车间主管核心员工1002.46%
19郑演峰销售总监核心员工1503.69%
20谢翀制造工程部高级经理核心员工1002.46%
21章雪来测试工程部经理核心员工1303.20%
22黄金龙计划部经理核心员工1002.46%
23许競丹流程与IT管理部副经理核心员工1102.71%
24赵庆软件部经理核心员工1002.46%
25胡兆庭制造中心项目管理部高级经理核心员工1002.46%
26章纪明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兼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1503.69%
27朱亮物流总监核心员工1002.46%
28蒲玉敏卓越运营部经理兼基建工程部经理核心员工1042.56%
序号姓名职位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实缴金额(万元)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29余国玲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兼售前技术支持部经理核心员工1002.46%
30查达润产品经理核心员工1002.46%
合计4,06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限售期

君享 1号资管计划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不高于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广祺柒号,投资者类型为: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获配股数为1,387,682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00%,获配金额为19,427,548.00元。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775.364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1.76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555.0728万股,占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跟投。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77.5364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38.7682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5.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416.304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38.7682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693.0097万股,占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1.7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66.0500万股,占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8.23%。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245.9126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471.8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21.1597万股,占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1.7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37.9000万股,占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48.24%。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273527726%,有效申购倍数为3,655.93651倍。

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302,92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58,240,992.00元,放弃认购数量76,072股,放弃认购金额1,065,008.00元。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211,597股,网下投资者全部缴款认购,缴款认购金额为170,962,358.00元。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6,072股,包销金额为1,065,008.0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74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855.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31.9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423.1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8月30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4〕358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8,431.9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4,481.13
审计及验资费用2,565.28
律师费用797.1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2.26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76.11
合计8,431.96

注1: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3.0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0,423.14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94元/股(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87元/股(按照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2021年、2022年及2023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666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666号)。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6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4〕10010号审阅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4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4年1-9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571908904210000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湖州安吉绿色支行352060100168688888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科技支行3301041060002263386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1511036310001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4年8月16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杜惠东、秦磊
保荐代表人杜惠东、秦磊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杜惠东、秦磊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杜惠东,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曾参与过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等项目。

秦磊,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完成的项目包括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吉

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 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宁川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3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梁一桥承诺如下:

(1)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3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倪斌、陈宇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3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自然人股东、监事章纪明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张尧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3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安吉协同、安吉争先、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嘉兴临隆、广祺中庸、广东栖港承诺如下: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翌升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富特管理承诺如下: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股东长江蔚来产业基金、长高电新、华强睿哲、宏达高科、星正磁厚、双创投资、润科上海和星正垒誉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股东刘晓松、金航宇、章雪来、郑梅莲和饶崇林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公司股东嘉兴富微承诺如下: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届满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进一步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宁川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梁一桥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宁川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锁定期内,本人能够严格遵守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意向: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数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就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3)减持价格: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本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则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遵循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长江蔚来产业基金、长高电新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锁定期内,本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意向: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数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3)减持价格:如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约束措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其直接损失。

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则本企业在

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遵循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梁一桥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锁定期内,本人能够严格遵守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意向: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数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就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3)减持价格: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本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则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遵循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4、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倪斌和陈宇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2)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张尧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2)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监事章纪明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2)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需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7)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①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的,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5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

持。5)自本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6)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增持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或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

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采取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宁川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李宁川承诺如下:

为确保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因本次发行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特承诺如下: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梁一桥、倪斌、陈宇、贺坤、沈建新、骆铭民、钱辉、平定钢、沈锡全、张尧、周日久、李岩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

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金额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结果为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八)关于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4)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宁川、梁一桥、倪斌、陈宇、贺坤、沈建新、骆铭民、钱辉、章纪明、陈骥、胡兆庭、平定钢、沈锡全、张尧、周日久、李岩;公司股东长高电新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本企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后尽快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企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基础并结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监管规则最终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3)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宁川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基础并结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监管规则最终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3)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天册律师承诺:本所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与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坤元评估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宁川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梁一桥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

导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宁川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梁一桥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股5%以上股东长高电新、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不谋求控制地位的承诺函

1、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李宁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梁一桥承诺如下:

本人认可李宁川先生对富特科技的控制,并承诺在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富特科技股份期间内:(1)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富特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不以控制为目的持有富特科技股份;(3)不与富特科技除李宁川先生之外的其他股东签订与谋求富特科技控制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李宁川先生作为富特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2、持股5%以上股东长高电新

本公司认可李宁川先生对富特科技的控制,并承诺在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富特科技股份期间内:(1)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富特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不以控制为目的持有富特科技股份;(3)不与富特科技任何股东签订与谋求富特科技控制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李宁川先生作为富特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3、持股5%以上股东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本企业承诺在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富特科技股份期间内:(1)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富特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不以控制为目的持有富特科技股份;(3)不与富特科技任何股东签订与谋求富特科技控制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李宁川先生作为富特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十三)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专项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为李宁川、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一桥、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湖

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强睿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富微新能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晓松、上海星正磁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临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翌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富特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祺中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航宇、安吉两山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栖港蔚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协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星正垒誉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宇、倪斌、张尧、章纪明、章雪来、郑梅莲、饶崇林、安吉争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以及本公司股东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也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在本专项承诺函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背的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备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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