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2号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实现营业收入50,000万元至60,000万元,预计实现净利润700万元至1,050万元。3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实现营业收入38,000万元至43,000万元,净利润-6,700万元至-7,200万元。3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6,932.74万元。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6.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