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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在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19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7日以书面送达方式提交给公司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与会监事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不存在委托出席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肖学慧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耿久艳女士、证券事务代表莫琳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9月2日,以14.43元/股(调整后)为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58.98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