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亨家化”)于2024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7亿元(包括新增及原授信到期后续期)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授信预计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8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授信及担保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嘉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亨”)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3662012024032)。为了确保上海嘉亨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公司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662012024032-1)(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担保上海嘉亨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光大银行与上海嘉亨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公司与光大银行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光大银行与上海嘉亨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3662012023030)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上海嘉亨将视经营需要在光大银行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余额未超过担保总额度。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受信人:上海嘉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三)保证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整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注:前款所述“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七)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人民币7.8亿元,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1,59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83%。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嘉亨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
2、嘉亨家化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