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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2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9/52024/9/62024/9/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7月18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1,848,000,000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54,235,200股后,应分配股份数为1,793,764,800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9,956,827.2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此外,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93,764,800×0.039)÷1,848,000,000≈0.03786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3786)÷(1+0)=(前收盘价格-0.0378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9/52024/9/62024/9/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4312903)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9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

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5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南通市青年中路59号文峰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505666-9609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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