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4-062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734.1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期,广西农投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鸥物流公司)就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案件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桂0109民初2165号。
现将提起诉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西顶俏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味豪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三:长沙市志能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冷德春
被告五:刘桂芳
被告六:冷志能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案号:(2024)桂0109民初2165号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836,929元及违约金253,73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51,165.96元(以货款本金15,836,92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点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为951,165.96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被告一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三在3,955,2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在广西横州市、宾阳县木瓜基地2024年种植所得的木瓜以及风干后的木瓜丝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对被告三的3,955,200元债权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以上合计17,341,829.96元。
5.事实与理由:
2023年,原告云鸥物流公司与被告一广西顶俏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俏公司)、被告二广西味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豪公司)达成合作,前后共签订了9份《赊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顶俏公司供应白砂糖共2,200吨、甘蔗糖蜜共1,198.94吨,合同总价值人民币18,443,189元,味豪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顶俏公司履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付款每日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点二计算。
上述9份《赊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顶俏公司进行了供货,但是顶俏公司未能按照上述9份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2023年12月31日,原告与顶俏公司针对上述9份《赊销合同》项下的欠付款项进行结算,确认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为15,836,928元,违约金为253,735元。2024年1月2日,顶俏公司、味豪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赊销框架协议》,协议确认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为人民币15,836,929元,顶俏公司同意按照此前与原告签订的上述9份《赊销合同》约定支付该货款本金,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味豪公司自愿为顶俏公司欠付原告15,836,929元债务及基于该债务所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顶俏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农产品质押协议书》,自愿将其在广西横州市、宾阳县木瓜基地2024年种植所得的木瓜以及风干后的木瓜丝质押给原告,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15,836,92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53,735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同时,味豪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自愿将其对被告三长沙市志能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能公司)的3,955,200元应收账款出质给原告,为顶俏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且双方在2024年1月17日就该应收账款的质押办理了出质登记。
原告认为,首先,原告与顶俏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顶俏公司提供白砂糖、甘蔗桔水等货物,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顶俏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顶俏公司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顶俏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顶俏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四冷德春作为顶俏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顶俏公司,故应当对顶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五刘桂芳
作为冷德春的配偶,也应当与冷德春一起承担责任。其次,味豪公司自愿为顶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顶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味豪公司将其对志能公司的债权3,955,200元为顶俏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双方已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成立并已生效。现顶俏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直接就味豪公司对志能公司的3,955,200元债权优先受偿。最后,冷志能作为志能公司的股东,占股比例为10%,故其应当在300万元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承担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近期云鸥物流公司已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24年9月5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发生 时间 | 原告 | 被告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 (万元) | 诉讼(仲裁) 阶段 |
1 | 2022年 9月6日 | 广西正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南宁市武鸣区惠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 诉请被告惠和合作社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被告香山糖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350.72 | 二审(重审) 未判决 |
2 | 2022年 10月19日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 | 武鸣广源生态农业公司、覃维群 | 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甘蔗种植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等。 | 167.56 | 二审 未判决 |
3 | 2022年 10月14日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 | 黄静 | 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甘蔗种植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等。 | 870.79 | 二审 未判决 |
4 | 2022年 10月20日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 | 凭祥市惠众农机专业合作社、冯民、甘小莲、梁甫佑、梁玉东、梁业忠 | 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甘蔗种植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等。 | 175.75 | 二审 未判决 |
5 | 2023年 2月17日 | 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南宁广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韦燕 | 请求被告返还甘蔗种植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等。 | 472.30 | 二审 未判决 |
6 | 2023年 3月7日 | 广西桂冠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 请求被告赔偿甘蔗种植损失 | 307.85 | 一审(重审) 未判决 |
7 | 2023年 5月30日 | 危黎鸣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南宁香山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料蔗款损失、违约金及诉讼费保全费等。 | 48.67 | 二审 未判决 | ||
8 | 2023年 8月8日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 | 广西雨垚源农业有限公司、卢宝健 | 判令被告返还各项预付款、赔偿公告费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 150.9 | 一审 未判决 | ||
9 | 2023年 10月10日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 谢承杰 | 请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 59.9 | 一审 未判决 | ||
10 | 2023年 11月10日 | 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明阳糖厂支付工程款、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押金及支付违约金;被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21.47 | 二审 未判决 | ||
11 | 2023年 12月3日 | 广西正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南宁市武鸣区惠丰农机专业合作社;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 原告请求被告惠丰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被告香山糖厂承担连带责任。 | 54.75 | 一审 未判决 | ||
12 | 2023年 12月7日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 | 方荣宁、潘仕强 | 原告请求被告方荣宁向原告返还预付蔗种、肥料、农药、机械、地租、保险等款项及占用资金利息、支付本案律师服务费;被告潘仕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92.57 | 一审 未判决 | ||
13 | 2023年 12月28日 |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南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南糖”文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全国媒体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 99.8 | 一审 未判决 | ||
14 | 2024年 4月1日 | 何权 | 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金秋农机专业合作社、刘永生、(追加被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 |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资金及逾期支付利息 | 56.64 | 二审 未判决 |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累计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056.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15 | 2024年 4月10日 | 南宁市弘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请求被告支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24.20 | 一审 未判决 |
16 | 2024年 5月27 日 | 危黎鸣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山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 请求三被告共同补偿原告甘蔗种植面积损失及返还良种良法补贴款等 | 78.83 | 一审 未判决 |
17 | 2024年 5月28日 | 黄然 |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山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 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缩短承包期补贴及支付甘蔗蔗种款、甘蔗款差额等 | 8.7 | 一审 未判决 |
18 | 2024年 6月5日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 广西林海明红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请求被告返还甘蔗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等 | 59.44 | 一审 未判决 |
19 | 2024年 6月5日 | 南宁东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 韦明 | 请求被告返还甘蔗预付款等 | 163.70 | 一审 未判决 |
序号
序号 | 发生 时间 | 原告 | 被告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 (万元) | 诉讼(仲裁) 阶段 |
1 | 2024年 6月19日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 | 黄耀立 | 请求被告返还甘蔗预付款等 | 162.13 | 一审 已判决 |
2 | 2024年 6月28日 | 广西南糖增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赵梓妘 | 请求被告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 | 3.17 | 一审 未判决 |
3 | 2024年 7月15日 | 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 | 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 78.19 | 一审 未判决 |
4 | 2024年 8月5日 | 广西南糖增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八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杰特贸易有限公司、林东坚 | 请求被告深圳八戒公司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739.36 | 一审 未判决 |
五、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桂0109民初216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桂0109民初2165号。
特此公告。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5 | 8月14日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 | 梁程江 | 请求被告返还甘蔗预付款等 | 73.88 | 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