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9日以邮件方式发送给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张正展先生召集主持,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表决的董事8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董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后,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24年上半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2)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3)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的保密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董事会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同意公司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增加总额为不超过
44.58亿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内部管理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岗位设置及部分人员职务调整情况,为持续构建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同意公司聘任佟利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兼任审计法务办公室总经理(即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简历附后),同时解聘徐强先生的原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开展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年度工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8.会议还听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公司2024年上半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特此公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31日
附件:佟利先生简历
佟 利:1982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师,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任酒钢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度建设室经理、企业管理室经理等职务。现聘任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兼任审计法务办公室总经理(即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