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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环:舆情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1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㈠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㈡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㈢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㈣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㈠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㈡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㈢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㈣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㈤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

信息汇总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㈠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㈡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㈢其他涉及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和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报告流程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㈠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㈡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㈢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

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㈣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解决问题,化险为夷,转危机为商机,维护公司形象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㈠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或监管部门报告:

⒈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⒊必要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㈠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陕西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㈡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㈣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㈣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

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和相关部门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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