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共涉及139处。 |
2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3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4 | 第四十四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第四十四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