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对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7号及暂行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及暂行规定。
二、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无需对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