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3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孙毅先生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各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150万元的财务资助。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期限自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财务资助事项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具体公司明细见附件):
根据公司经营工作安排和相关规定,公司拟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纳入本次预计财务资助额度的被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对象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拟提供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其出资比例详见附件。公司要求对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按同等条件、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相应提供借款。
公司将确保任一时点的实际资助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并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财务资助额度:截至2023年末,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13,807.40万元,2024年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50,15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8%。上述财务资助额度分配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资助方 | 拟被资助对象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 | 截至2023年末财务资助余额 | 2024年拟提供财务资助额度 | 拟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 |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含)的控股子公司 | 0 | 150 | 0.01% |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 | 13,807.40 | 50,000 | 4.57% | ||
合计 | 13,807.40 | 50,150 | 4.58% |
在上述财务资助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和调剂使用。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4、财务资助额度范围:包括存量财务资助、新增财务资助及存量财务资助的展期或续签等
5、财务资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等形式(根据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分批给付)
6、资金用途:主要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资金的补充
7、资金使用费:借款利率原则上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双方再进行协商确定新的借款利率。计息基础以实际占用天数和金额进行计算。
8、偿还方式:全部借款在合同期限内分次按期限归还。
9、财务资助额度的期限:自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0、财务资助协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
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不超过股东大会审批范围。
二、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具体实施,公司将确保任一时点的实际资助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并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资助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被资助对象未提供担保。公司将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本次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14,008.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亦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主营业务发展,降低财务融资成本,利息定价公允,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其经营情况总体良好,具备履约能力,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将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8月 29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支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建设发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一)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序号 | 被财务资助公司名称 | 注册地点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公司持股比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持股比例 |
1 | 浙江浙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G1795 | 姚玮 | 10000万人民币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 | 51% | 20% |
2 | 杭州桐庐申联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8号迎春智谷一区408-84 | 孙毅 | 10000万人民币 | 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 | 40.20% | - |
3 | 辽宁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 叶锋 | 10000万元 | 电子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 40.20% | - |
4 | 湖南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太和镇七郎村(太和工业园内) | 杨文 | 8000万元 | 固体废物治理、环保技术咨询服务 | 40.20% | - |
5 | 湖南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柏林镇青路村朱垅组 | 杨文 | 3000万元 | 环保设备生产、废弃资源综合回收利用 | 36.18% | - |
6 | 四川申联环保有限公司 |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广场路666号第1层111号 | 吕均波 | 10000万人民币 | 固体废物治理、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 40.20% | - |
以上拟被资助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财务资助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1、被财务资助对象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被财务资助公司名称 | 20240630 资产总额 | 20231231 资产总额 | 20240630 净资产 | 20231231 净资产 | 20240630 资产负债率 | 20231231 资产负债率 |
浙江浙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3,206.30 | 4,184.16 | 3,190.67 | 4,153.55 | 0.49% | 0.73% |
杭州桐庐申联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4,501.44 | 24,308.37 | 6,718.43 | 6,799.28 | 72.58% | 72.03% |
辽宁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563.94 | 9,304.96 | 5,535.57 | 5,717.50 | 42.12% | 38.55% |
湖南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3,975.77 | 13,975.14 | 4,130.43 | 4,260.61 | 70.45% | 69.51% |
湖南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6,190.37 | 6,131.98 | 1,593.38 | 1,628.48 | 74.26% | 73.44% |
被财务资助公司名称 | 20240630 资产总额 | 20231231 资产总额 | 20240630 净资产 | 20231231 净资产 | 20240630 资产负债率 | 20231231 资产负债率 |
四川申联环保有限公司 | 3.49 | 3.50 | -11.24 | -11.01 | 421.81% | 414.88% |
2、被财务资助收入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被财务资助公司名称 | 2024年1-6月 营业收入 | 2023年 营业收入 | 2024年1-6月 利润总额 | 2023年 利润总额 | 2024年1-6月 净利润 | 2023年 净利润 |
浙江浙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4.27 | 733.49 | 47.28 | 1,629.65 | 47.12 | 1,616.01 |
杭州桐庐申联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 -80.86 | 1,213.85 | -80.86 | 1,213.85 |
辽宁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81.93 | -351.25 | -181.93 | -351.25 |
湖南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30.18 | -1,927.98 | -130.18 | -1,927.98 |
湖南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 | -35.10 | -195.00 | -35.10 | -195.00 |
四川申联环保有限公司 | - | - | -0.23 | -251.59 | -0.23 | -251.59 |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1、浙江浙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浙富资本为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毅先生持有其20%的股权,姚玮先生持有其29%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孙毅先生回避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1 孙毅
姓名 | 孙毅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122196706****** |
住所 | 杭州市下城区新华坊***幢***室 |
通讯地址 | 杭州市下城区新华坊***幢***室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毅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1,756,393,3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65%,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经核查,孙毅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 姚玮
姓名 | 姚玮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402198209****** |
住所 |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正庐***幢***室 |
通讯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正庐***幢***室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经核查,姚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3 其他股东未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公司持有浙富资本51%股权,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鉴于本次公司代收代缴社保、公积金资金所产生财务资助涉及金额小,时间期限短,所需资金均由控股子公司浙富资本及员工本人按期足额缴纳,对公司生产经营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杭州桐庐申联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桐庐申联环境为公司持股40.2%的控股子公司,叶标先生持有其33%的股权,上海
沣石恒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沣石恒达”)持有其26.8%的股权。叶标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的规定,叶标先生系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叶标先生和沣石恒达进行同比例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2.1 叶标
姓名 | 叶标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123197004******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号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叶标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核查,叶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2 沣石恒达
名称 | 上海沣石恒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8MA2Y57BT53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沣石(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时间 | 2017年04月11日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 | 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811号212室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沣石恒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湖南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申联环保”)
湖南申联环保为桐庐申联环境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其余10%股份由若干非关联少数个人股东分散持有。
桐庐申联环境持有湖南申联环保90%股权,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财务资助由桐庐申联环境全额提供。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财务风险可控。
4、辽宁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申联环保有限
公司均为桐庐申联环境100%持股的公司,其财务资助由桐庐申联环境全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