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4、75、76、78号文)收到日期:2024年8月30日生效日期:2024年8月29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福建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措施及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王希仁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长 |
高岱乐 | 董监高 | 总经理 |
庄学忠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存在以下事项:
2024年3月1日公司与福建省大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鲁建设”)签订总价1.08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88%,合同内容为募投项目中沥青装备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土木工程建设,为募投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大鲁建设签订的上述合同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希仁、时任总经理高岱乐、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学忠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希仁、时任总经理高岱乐、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学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希仁、时任总经理高岱乐、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学忠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希仁、时任总经理高岱乐、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学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于8月 27日补充董事会审议,并于8月29日补充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福建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于8月 27日补充董事会审议,并于8月29日补充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福建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关于对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74号文
(二)《关于对高岱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5号文
(三)《关于对庄学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6号文
(四)《关于对王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8号文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