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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2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万马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下午2: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9,298,893股,占公司总股本1,014,289,836股的32.466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327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2,681,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03%。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16,617,0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2156%,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7人,代表股份12,681,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0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651,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5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034,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66%;反对5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21%;弃权1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62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5%;反对5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643,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1%;反对5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8%;弃权1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637,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25%;反对10,332,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7%;弃权3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287,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0%;反对6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7%;弃权3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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