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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船智能: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3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11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 13

第六章 附则 ...... 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方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涉及的相关情形和事件时,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报送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归集、审核、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信息的归口管理机构,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重大信息联络人。第八条 重大信息联络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重大信息报送与管控工作;

(二)保持畅通沟通,及时做好重大信息的上传下达,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三)督促本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要求做好重大信息的采集、加工、报送、流转、处理、披露、存档等各项工作,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负责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督促提醒本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保密要求。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信息的传递与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要求,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一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机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送工作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综管部门负责人为子公司重大信息联络人,统一负责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别设信息报送专岗,配合重大信息联络人开展重大信息报送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重大信息联络人报

告: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签署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或接受劳务等重大合同,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或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8.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0.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 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随时报告该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起诉状、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2. 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累计计算。

3.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及时报告。

4.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每半年度汇总报告一次。

(五)重大风险事项

1.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

9.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 公司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4. 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5. 公司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 公司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9.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0.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件

1. 拟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的承诺事项;

7. 提供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8. 公司分拆、合并或者分立事项;

9. 公司涉及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10. 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的相关事项;

11. 公司相关的重大舆情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重大事件;

12.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澄清事项。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重大信息联络人报告: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重大风险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三)重大变更事项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2.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减持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五)股份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

(六)其它重大事件

1.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澄清事项;

2.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的承诺事项;

3. 公司涉及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4. 其它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可以先粗报后详

报,报告形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及时将重大信息报告重大信息联络人,重大信息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时间要求:

(一)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关联交易事项除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报告),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向重大信

息联络人报告。

(二)对于定期报告所需的重大信息,相关报告义务人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作计划,按要求提供完整、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确保公司高质量的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将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对于因重大信息报送问题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C级及以下或收到各类监管处罚、措施的,将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扣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年度开展重大信息报送工作评价,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信息制度建设、重大信息报送与管控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

评价,做好评价结果的通报和应用。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大信息联络人的考核,将重大信息报送及管控工作纳入公司及子公司分管领导、重大信息联络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考评。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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