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当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