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加大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所有信息披露错误的责任人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判断,并给公司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
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具体范围
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若在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保障其申辩的
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
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