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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等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300875 证券简称: 捷强装备 公告编号:2024-065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等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拟增加经营范围情况

为更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计划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特种设备销售;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条款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全文股东大会股东会
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会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构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紧急救援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通信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用设备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辐射监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专用化学品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喷涂加工;检验检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汽车销售;食品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软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终端计量设备销售;终端计量设备制造;计量技术服务;医护人员构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紧急救援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通信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用设备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辐射监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专用化学品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喷涂加工;检验检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汽车销售;食品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软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终端计量设备销售;终端计量设备制造;计量技术服务;医护人员
防护用品零售;专用仪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仪器仪表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防护用品零售;专用仪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仪器仪表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特种设备销售;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五)查阅、复制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七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该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而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相应顺延后续条款序号。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修订。

三、修订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制度名称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监事会议事规则》
4《董事会议事规则》
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6《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7《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9《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0《总经理工作细则》
1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1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1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1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1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1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18《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办法》
1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子公司管理制度》
21《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3《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备案手续。本次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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