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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被保荐公司简称:胜蓝股份(以下简称“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则亮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乐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拟于2024年下半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除按规定出具的独立意见外,不存在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项目工作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4月1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内幕交易、股份变动、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及募集资金、新证券法下法规处罚变化及董监高责任、可转债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培训,加深了胜蓝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不适用
4.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税收优惠、股改税款缴纳、租赁房产相关 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不适用
12.关于公司因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税款缴纳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3.关于公司与瑞捷光电专有技术侵权诉讼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4.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1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关于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7号),“你公司发行的“胜蓝转债”前期存在触发《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情形。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 东莞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4年5月8日,东莞证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函件的相关问题东莞证券已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开展专项自查、完善内控机制等措施予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则亮刘乐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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