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存;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一: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 | 联系人及电话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 | ||||
□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 □否 | ||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二: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与本公司的关系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信息内容 | 事项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
1、暂缓或豁免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事项,不同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知情人所获知的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事项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