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现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2 |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3 |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3.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5.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董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五)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董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
4 |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5 |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6 |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遵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7 |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 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8 |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9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
10 | 全篇修订:股东大会 | 全篇修订:股东会 |
11 | 全篇修订:半数以上 | 全篇修订:过半数 |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原《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