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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修订(2024年8月2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运作,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五)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董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

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

出。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要,可要求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在与会监事对会议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审议。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的监事会上,监事会应当按本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审议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

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

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该根据适用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送和/或公告监事会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管理层给予答复的

决议事项,监事会应安排监事专项负责与董事会、总经理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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