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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监事候选人,投票结束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的具体办法:

(一)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选举,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权总数为其所持股份总数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总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董事时亦同。 (二)在填写选票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监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位候选人名下标注所投的投票权数。 (三)投票时,出席会议的每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应不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投票数超过其所合法持有的投票权总数时,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法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其有效投票数;

(2)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投票权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的,会议主持人应告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并可以要求其重新确认投给每一候选人的投票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数不大于其合法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止。如经会议主持人指出后,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拒绝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第六条 候选人的当选原则:

(一)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并以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产生当选的董、监事。 (二)当选董事、监事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监事人数超过拟选举的董、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监事候选人应重新进行选举。 (四)当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举董、监事人数时,则分别按照下述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监事人数的,已选举

的董、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董、监事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本细则决定当选董、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事最低人数时,原任董、监事不得离任,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重新推选董、监事候选人并再次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监事仍然有效,但应自选举董、监事人数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就任并计算任期。 第七条 计票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每个候选人获得的有效票数,并公布当选的董、监事名单。 第八条 在选举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要求计票人员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充分理解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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