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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特: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4-04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8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的0.2205%。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3.2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4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3.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涉及发表独立意见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孙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9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年9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3.60元/股调整为13.20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预留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

13.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2024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13.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8月28日

2、预留授予数量:30.0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20人

4、预留授予价格:13.2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0人)30.00100.00%0.2205%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30.00100.00%0.220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注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以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

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8月28日,并同意以13.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8月28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

算。

1、标的股价:36.42元/股(取预留授予日2024年8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预留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0055%、13.1071%(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2024年8月28日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限制股票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限制股票授予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30.00707.69176.49412.39118.81

办法(2018年修正)》、《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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