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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铭利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夏祺0755-23976369
保荐代表人姓名:冉洲舟0755-2397612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无。对需要发表保荐意见的三会议案,公司会将三会会议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有关文件,对需要发表保荐意见的议案发表专项意见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计划2024年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的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1、截至2024年1-6月,公司发生募投项目延期以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 2、202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出现下降,净利润出现亏损。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1、本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并持续监督募投项目后续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变动情况。 2、本保荐机构向公司了解业绩亏损的原因,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计划2024年下半年进行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1、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募投项目进度规划进行调整,将“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4年4月延长至2025年4月。 2、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22日适用简化程序召开“铭利转债”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原募投项目“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新能源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一期)”尚未使用的合计45,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公司新增的募投项目“墨西哥新能源汽车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持续监督募投项目后续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变动情况。若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能执行的情况,公司须及时予以变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根据铭利达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708.72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下游光伏需求存在放缓趋势,且光伏行业核心终端客户处于去库存周期,使得销售收入的下降和公司固定成本开支占比提升,且海外子公司业务发展和计提可转债利息使得发生费用增多,最终导致净利润下滑出现亏损。向公司了解业绩亏损的原因,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不适用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做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4年1月,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夏 祺 冉洲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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