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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力:《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87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2024年8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设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第七十八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等状况,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九条 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且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违反国家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二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大会。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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