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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91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2024年8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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