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86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2024年8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 |||||||
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