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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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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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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四)接受劳务;

(十五)出售产品、商品;

(十六)提供劳务;

(十七)工程承包;

(十八)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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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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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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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在涉及前款第(一)项的关联交易时,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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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查通过后实施,但总经理需要回避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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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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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

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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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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