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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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强化公司经营管理、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凡本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内部审计控制活动,悉依照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体制办理。
第六条 权责单位:内审部为本制度之权责单位,负责本制度规范作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七条 内审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审核权限详见《授权审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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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流程中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一)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二)内审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具体实施内容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及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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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审部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程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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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4、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5、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需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审部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审部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年度经营计划,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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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部审计计划,内审部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和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审部签发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具体审计项目方案,由审计组长安排相关人员执行审计任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小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明材料后,由主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
(五)提交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报分管领导,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将作为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的依据。
(六)后续审计
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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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计终结
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 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 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 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 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可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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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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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