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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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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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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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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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