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比表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根据《审计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内部审计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此条新增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 |
|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 第七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此条新增 |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此条新增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此条新增 |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实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及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
此条新增 |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保护。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
此条新增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此条新增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
此条新增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此条新增 |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除以上修订及部分条款序号按顺序调整外,《内部审计制度》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