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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森股份:关于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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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5 证券简称: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中指出“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 。据此公司现对相应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中关于“或有事项”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本次更正不涉及财务信息的更正,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影响。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一、更正内容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之“承诺及或有事项”的“或有事项”及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之“承诺及或有事项” 的“或有事项”。

更正前:

《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于2010年8月7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2)双方确认并同意,迪森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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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4,054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迪森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00元。(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永禾一公司;(4)案件受理费217,854.6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元,由迪森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54,463.7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27,884,054.00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19,959,05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8,92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1‰/天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暂计算为339,15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987,716.2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于2010年8月7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2)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28,884,054.00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00元。(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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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永禾一公司;(4)案件受理费217,854.6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54,463.7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27,884,054.00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19,959,05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8,92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1‰/天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暂计算为339,15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987,716.2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禾一公司)因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①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②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28,884,054.00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1.00元;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永禾一公司;④案件受理费217,854.6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54,463.7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27,884,054.00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①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19,959,054.00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8,925,000.00元并支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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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1‰/天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暂计算为339,150元);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987,716.2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禾一公司)因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①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②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28,884,054.00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1.00元;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永禾一公司;④案件受理费217,854.6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0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54,463.70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中的27,884,054.00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19,959,054.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人民币8,92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按照1‰/天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暂计算为339,150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987,716.2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更正后: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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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一公司)因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确认,《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与文件等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2)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将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及土建投资款共计作价28,884,054元转让给永禾一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按照如下期限向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410,00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1,275,781.00元;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涉案2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其成套辅机设备、冷凝水回收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永禾一公司;4)案件受理费217,854.60元,减半收取计108,927.30元,由本公司,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各自负担一半计54,463.70元。后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未按照约定支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款项中的27,884,054元给付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7,884,054元;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3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27,884,05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付清之日止);永禾一公司、罗学军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7,884,054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永禾一公司、罗学军承担全部执行费用。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程序中。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外,2019年至2023年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更正不涉及财务数据调整,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编制过程的审核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正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正版)》、《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2020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20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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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更正版)》、《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2021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正版)》、《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2022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正版)》、《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版)》《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正版)》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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