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4债券代码:123228 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7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1)。
(三)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8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0名激励对象授予350.5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取消拟授予上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28万股。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2人调整为220人,首次授予数量由353.85万股调整为350.57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2人调整为220人,首次授予数量由353.85万股调整为350.57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即将履行的对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文件的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震裕科技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